原標題:省環保廳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擬對三種環境違法行為實施頂格處罰
????? 自9月18日起,省環保廳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開始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現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于2013年頒布實施。為推進和規范我省環境行政執法,保障公眾利益,在對現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修訂實施之前,省環保廳起草了《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適用規則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用百分比模式,按照不同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各項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裁量因素包括: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社會影響,占比為30%;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占比為15%;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手段,是否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占比為20%;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配合調查情況,占比為10%;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占比為10%;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占比為15%。
環保部門裁定處罰金額時,先確定裁量方式中各項要素的百分值,再進行累加,然后乘以違法行為最高法定罰款上限,得出具體罰款金額(罰款金額=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罰款上限)。
適用規則提出,一個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可以構成不同違法行為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實施了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實施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實施從重處罰的情形分別是:違法情節惡劣,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或社會影響的;經責令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或拒不配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環境違法等。
實施頂格處罰的情形分別是:造成環境污染的后果極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致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拒絕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態度惡劣、后果嚴重的;一年內,同一違法行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記者 段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