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財政廳會同省法制辦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規章有關財政事項起草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全省首次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對政府規章財政事項的起草依據,規范表述定下準則,為新增財政資金的使用劃出邊界。
《指導意見》針對各部門起草的政府規章中,財政條款存在超越地方立法權限,過濫、過細,特別是對于規定設立專項資金,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掛鉤等條款,從制度層面加以規范。
“有的單位履行部門職責、開展工作活動要求財政支持,同時又要求其中的具體預算項目每年列入預算。”河北省財政廳條法處副處長葛大海介紹,“一旦寫入政府規章,就會導致財政資金被固定化、碎片化。有些短期項目可能幾年后就結束了,但是財政資金還要每年依規安排,不然就是違法。”
據了解,目前全省僅省級層面的地方政府規章有220多件,平均每年新頒布和新修訂的規章有10多件。為提高立法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指導意見》對各部門起草的省政府規章草案中,涉及財稅的條款立下“規矩”:
明確起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凡是涉及財稅的條款,必須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共中央國務院規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
規范財政條款的表述。只有按照“三定方案”屬于部門職責的長期性、持續性事項,起草政府規章時,可表述為政府將某項資金編入預算。對于短期性、階段性、試點性工作,一般不寫入代起草的省政府規章中,對重點工作可以編入財政中期規劃予以保障。
列出具體的改進內容。規定省政府規章草案中一般不含有設立專項資金或專項轉移支付;具體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預算中某項收入規定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某項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等事項掛鉤;減免收費或給予補貼涉及增加財政支出等有關內容。
起草部門提供資金測算使用方案。凡是涉及財政條款的,在征求財政部門意見時,應提供規章草案;現有財政性資金安排支持情況;相關條款涉及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需測算資金支出規模和期限,提出資金解決渠道和政府層級間資金分擔意見。(記者 萬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