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實施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省安委辦日前印發《河北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根據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認為有必要予以掛牌督辦治理的,采取下達掛牌督辦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整治消除。
重大事故隱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予以確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評估認定,也可以報請上級部門給予確定。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按照分級屬地和“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雄安新區管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我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專業性較強、整治難度大和有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是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的治理責任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應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通報、督導、約談、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產誠信體系采集范圍。對督辦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根據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專項督導、約談曝光、巡查問責、納入“黑名單”聯合懲戒。
對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整改指令、消除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于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個人,掛牌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湯建生、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