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更好地發揮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對維護國家權益、調節資源收益、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進生態文明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為重點,以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為目的,健全符合我省實際的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推動新時代經濟強省、美麗河北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
堅持落實礦山企業責任,督促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和治理恢復礦山環境,促進礦產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堅持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礦產所在地利益,合理確定礦產資源收入在省、市、縣的分享比例。
二、主要內容
(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國家出讓所有礦業權的出讓收益。
1.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礦業權出讓方式,一次性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競得人,并將其報價金額確定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類似條件的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競爭方式出讓的礦業權,以出讓金額為標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底價不得低于礦業權市場基準價;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為標的的,出讓收益率不得低于出讓收益基準率。
2.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出讓金額為標的、出讓收益金額高于一次性繳納標準的,超出部分可以分期繳納。
3.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分享。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
礦業權范圍在市轄區和非省財政直管縣的,中央、省、設區的市按照40%、40%、20%的比例分享。設區的市與所轄區、非省財政直管縣之間的分享比例由設區的市確定,并報省財政廳、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礦業權范圍在定州、辛集市的,中央、省、市按40%、40%、20%的比例分享。
礦業權范圍在省財政直管縣的,中央、省、省財政直管縣按40%、40%、20%的比例分享。
礦業權范圍跨縣(市、區)的,市、縣分成的20%全部歸設區的市;礦業權范圍跨設區的市,地方分享的60%全部歸省級。
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省、市、縣之間的分享比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可根據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現行主要依據礦業權占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有效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
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按2∶8比例分享。
我省分享的80%全部歸設區的市,定州、辛集市比照設區的市執行,省與縣(市、區,含省財政直管縣)不參與分享。礦業權范圍跨設區的市,地方分享的80%全部歸省級。
不再實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分級征收的辦法。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實施資源稅改革。在礦產開采環節,按照清費立稅的要求,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不再單獨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同時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范稅費關系。對絕大部分礦產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資源價格掛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
(四)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現行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由礦山企業單設會計科目,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入企業成本,由企業統籌用于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省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監管機制,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省生態環境廳另行制定。
三、配套政策
(一)礦產資源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規定,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與勘查、礦產儲量動態監管、礦業權監管、礦山地質環境、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等相關支出。
(二)不再執行國有地勘單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推動國有地勘單位加快轉型,促進市場化運作,國有地勘單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不再執行。經國家或省級財政部門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為國家資本金的,不再補繳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國家出資的企業履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并接受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
(三)建立健全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建立以企業公示、社會監督、政府抽查、行業自律為主要特點的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制度,將礦業權出讓收益和礦業權占用費及礦產資源稅繳納情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提取情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方案及落實等情況納入公示內容,設置違法“黑名單”,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治理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扎實穩妥推進改革工作,確保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順利實施。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省政府。
(二)加快制定礦產資源權益金改革相關配套制度。省財政廳、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國家出臺的政策,加快制定我省相關配套制度。
(三)建立動態調節機制。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礦業權出讓收益一次性繳納標準,建立動態調節機制。
(四)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按照“老問題老辦法、新問題新辦法”的原則,在制定相關配套制度時予以明確,妥善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
(五)嚴格管理與監督。從嚴控制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杜絕私挖亂采、無序開采,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督導企業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到位。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印發的《礦業權交易規則》,加強交易市場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有效防范腐敗問題發生。
(六)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政策解讀,加強對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宣傳,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