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記者魏玉坤、葉昊鳴)記者7日從應急管理部獲悉,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辦法明確了7類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并對日常執法、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分別作出規定。
關于日常執法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明確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應急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應急管理部門對不予立案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復議或者建議人民檢察院監督。
關于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明確由事故調查組或者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機構將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辦法著力構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常態化協作機制,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日常工作溝通與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要問題,并以會議紀要等方式明確議定事項。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每年定期聯合通報轄區內有關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訴、裁判結果等方面信息。
三是應急管理部門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咨詢應急管理部門。
四是人民法院應當在有關案件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規定及時將判決書、裁定書在互聯網公布。
五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保障方面存在問題或者有關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方面存在違法、不當情形的,可以發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