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藥監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管理,督促藥品經營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止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等第二類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開展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環節專項檢查的通知》要求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用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規定,該局決定對全省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開展書面檢查。
根據通知,全省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要按照文件要求認真開展書面檢查工作,對近兩年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情況進行全面梳理自查,重點核查第二類精神藥品銷售流向、購買方資質和安全管理制度,查找分析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嚴防藥品從藥用渠道流失。
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應分別填報《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自查表》、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情況匯總表;自查表應詳細填寫企業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及2018、2019年省、市、縣(區)等各級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與整改情況,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應承諾書面檢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并為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藥品批發企業自查材料紙質和電子版于2019年11月15日前報省藥監局藥品流通監管處;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自查材料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管部門。
省、市藥品監管部門將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建立監管臺賬,作為全年監管依據,確保全面覆蓋、全程留痕。對于審查結果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按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對于未按規定提交報告,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等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記者馬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