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發改委、河北省公安廳日前發布的《關于完善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河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拖車費、吊車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管理。交通事故依法扣留期間的涉案車輛停放費由執法單位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救援服務單位作業前,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規范的作業清單,明確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并由委托雙方簽字確認。
通知明確,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是指道路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受當事人委托將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并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高速公路車輛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城市道路和開放式公路車輛清障救援工作由社會救援機構承擔。
除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拖車費、吊車費之外的其他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收費全部放開,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和道路清障救援服務單位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參照《河北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車輛拖車費標準表》《河北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車輛吊車費標準表》執行。
涉及協商收費的,救援服務單位應與委托方簽訂救援服務收費協議。救援服務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分解項目收費或強制服務并收費,必須使用稅務發票或財政機關統一印制的票據。
根據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道路違法停放車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務單位實施并收取費用,但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收費標準向救援服務單位購買服務。
通知規定,救援作業必須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操作規范》執行,做好交通安全防范措施。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服務應當遵循就近、快速、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則,救援服務單位不得強行服務、強制收費。接到車輛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門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組織安全防護和清障救援工作。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
通知要求,各相關行業部門要切實加強道路車輛救援服務及收費的監管,督促經營者依法做好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工作。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將提供的所有救援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救援服務單位名稱、聯系電話、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在高速公路收費廣場、服務區、救援服務車輛、收費場所及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記者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