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藥監局、河北省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審批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就做好河北省自由貿易試驗區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審批工作有關事項做出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河北省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具備《藥品管理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護的規定與標準,并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手續;符合國家對放射性藥品生產合理布局的要求,可以進行申請。
審批程序全程網辦,企業遞交電子版申請資料。經審查,申請事項依法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申報資料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報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申請人《補正資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報資料受理后,由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河北省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組成檢查組,依法組織行政許可現場檢查,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的情況,形成辦理意見,履行審批程序。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辦理結果。送達方式窗口領取或郵寄送達。法定時限為45個工作日。(河北日報記者馬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