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發布 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
為做好新區三縣扶貧資產資本歸屬界定工作,進一步加強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冀政字〔2019〕5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市級定標準”的工作要求,結合三縣實際,制定扶貧資產資本歸屬標準如下:
一、扶貧資產資本范圍
扶貧資產資本是各級各類扶貧資金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而形成的扶貧資產和扶貧資本的統稱,包括可物化的經營性、公益性扶貧資產以及形成的債券、股權等扶貧資本。
具體包括:各級各類扶貧資金投資興建或購買的農業生產設施、鄉村旅游設施、建筑物、扶貧車間、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可明確使用主體的小型水利、村內交通、照明等農業農村基礎公共設施;扶貧開發項目資產、材料物資等;通過資產收益扶貧形成的保底分紅、階段持股的債權和直接將扶貧資金投入到家庭農場、合作社、企業、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注冊形成的股權;依法屬于扶貧資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資產。
二、扶貧資產資本的產權歸屬
(一)扶貧資產資本產權所有者包括縣級政府、村集體、貧困戶(含脫貧享受政策戶,下同)。扶貧資產資本產權歸屬標準的基本原則是: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歸縣級政府所有,由縣級政府研究確定。
(二)由縣級政府實施管理的扶貧項目,扶貧資金投入到龍頭企業形成的資產資本,產權歸縣級政府所有,形成的收益用于縣域脫貧攻堅。
(三)到戶類扶貧資產資本(含棚室、圈舍、手工業小型加工設備、苗木、畜禽等)歸屬于貧困戶,由貧困戶自行管理使用,風險由貧困戶承擔,收益由貧困戶享受。村集體要加強監督指導。
(四)中央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投入建設的小型水利、村內和田間道路、照明、衛生室、文化廣場、垃圾處理、公用廁所等由全體村民共用的農業農村基礎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產權歸所在村集體,服務于全體村民。
(五)其他社會組織或企業通過捐贈方式用于扶貧事業所形成的資產資本,有協議的按照相關協議約定執行,沒有明確歸屬的收歸縣級政府所有,用于縣域脫貧攻堅。
(六)在脫貧攻堅期內,于《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農業廳 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推進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產收益扶貧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冀財農〔2018〕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出臺前形成的資產資本,按相關協議約定執行;于《實施意見》出臺后形成的資產資本,貧困戶因死亡或不再享受扶貧政策的,其收益權可調整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因戶或收歸縣級政府用于縣域脫貧攻堅;脫貧攻堅期結束后,按照上級政策文件要求明確收益歸屬,對建檔立卡人口長期穩定脫貧的,其收益權收歸縣級政府。
(七)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指導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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