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公布 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管理,維護國土空間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確保一張藍圖干到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河北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雄安政字〔2019〕29號)等規定,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雄安新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規劃條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在淀水林田草等農用地、未利用地范圍內進行環境整治、植樹造林、生態治理等工程建設項目,在雄安新區范圍內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項目,以及位于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需要提出規劃建設要求的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規劃條件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建設要求,是編制和審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依據。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
第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雄安新區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中雄縣、容城、安新組團控制性詳細規劃范圍內的規劃條件由三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報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以及規劃條件的變更應由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新區管委會批準。
雄安新區規劃研究中心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技術審查工作。
責任規劃師單位、規劃設計單位負責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通過選址論證提出規劃條件。
第五條 在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用地預審與選址、項目批準核準、土地供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投資、設計和建設的不同需求,分別提出規劃意見、規劃條件,支持建設項目投資落地。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項目實施庫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可組織責任規劃師單位、規劃設計單位提前出具規劃條件。對企業投資核準類、備案類項目,根據項目落地實際情況可對規劃條件進行調整。
第六條 在預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的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類型、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批準情況,綜合規劃、土地、交通、市政、水利、園林等方面的要求后,形成規劃意見統一回復投資主管部門。重大建設項目,可商責任規劃師單位、規劃設計單位提供技術咨詢,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研究。
規劃意見的內容,包括允許建設范圍、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容積率、建筑限高等控制性指標要素,主要為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項目建議書或前期工作函提供規劃用地支持。
第七條 在土地供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階段,根據土地供應方式出具規劃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申請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時一并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在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時一并出具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作為劃撥土地供應方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供應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遵循原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條件,如確需改變原規劃條件,應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出具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已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范圍內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向責任規劃師單位、規劃設計單位提出擬定規劃條件的要求,責任規劃師單位、規劃設計單位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規劃條件。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用地預審與選址環節開展規劃條件的發起、征詢意見和出具。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土地出讓方案環節開展規劃條件的發起、征詢意見和出具。
(二)在已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基礎設施和軍事等特殊設施項目,按照《河北雄安新區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辦法》,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用地預審與選址環節,會同規劃研究中心進行選址論證、出具規劃條件。規劃設計單位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選址論證報告,規劃研究中心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選址論證和規劃條件的技術審查。重大建設項目可要求規劃設計單位提交多個選址方案進行比選,確定選址后再提出規劃條件。
(三)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類型,規劃條件應符合規劃、土地、交通、市政、園林、水利、建設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條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或新區管委會批準劃撥土地方案時審定。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條件由新區管委會批準土地出讓方案時審定。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審定后的規劃條件納入規劃建設BIM管理平臺進行備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設計方案審查)、國有土地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均應以審定后備案的規劃條件為依據。
第十一條 規劃條件包括實施要求、地塊要素底板及其他文件三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項目用地性質、范圍、面積、可兼容內容和功能業態等;
(二)土地開發強度要求。包括容積率、地上建筑面積等;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限制高度、建筑退界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
(四)道路交通設施要求。包括機動車出入口、配建停車位、公共通道等;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包括給水、污水、雨水、電力、供熱、燃氣、通信等市政管線接口條件,市政基礎設施類型及規模等;
(六)公共服務設施要求。包括各級公服設施配置情況及具體位置、類型及規模;
(七)城市家具、景觀設計、建筑風貌設計等城市設計的其他要求;
(八)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海綿城市、智能基礎設施、人防工程以及綜合防災建設等要求;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和要求;
(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對已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但未經規劃審批機關批準,或相關條件不穩定的情況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批準、核準需要提出初步規劃條件,為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建設項目前期研究和準備工作提供支持。初步規劃條件不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正式批復或相關條件穩定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出具正式的規劃條件。初步規劃條件不符合已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予以修訂。正式規劃條件審定后,初步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初步規劃條件的格式和程序可參照規劃條件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規劃條件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符合雄安新區總體規劃和片區、組團等控制性詳細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的要求,符合周圍環境要求和設施承載條件,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變更規劃條件:
(一)因新區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上位法定規劃的修改以及因相關標準規范的修改而導致地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地塊范圍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因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地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經評估后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變更規劃條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土地使用權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條件變更申請報告和規劃設計方案。符合變更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規劃條件變更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建設項目用地基本情況、變更規劃條件的理由等有關內容。規劃設計方案應表明用地總平面布局、建筑空間環境、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等內容;
(二)論證和公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委托組團或片區責任規劃師單位、規劃編制單位或其他規劃設計單位就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的變更內容和規劃設計方案提出專業意見,組織對變更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并征求各相關部門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組織聽證會。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應采取張貼公示或網上公示的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三)審定。經論證符合規劃條件變更要求和公示無異議后,由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并報新區管委會批準;
(四)公布。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規劃條件變更情況予以公布;
(五)備案。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按要求向規劃建設BIM管理平臺進行備案,確保控制性詳細規劃數據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第十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對規劃條件出具、變更以及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在“一會三函”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應加強對建設項目與規劃條件一致性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批準、出具、變更規劃條件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予以處理,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
?????? 《規劃條件管理辦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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