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經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關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共計16項。
(一)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非網絡游戲。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七)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八)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從業人員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九)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十)旅行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十一)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十二)旅行社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十三)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立即改正。
(十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
(十五)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未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
(十六)違反《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擅自改建電影院。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