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新区公安局,各片区管委会:
《雄安新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方案》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2025年3月23日
雄安新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雄安新区高水平管理“上台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雄安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77号)以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文件精神,经过调研论证,结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经雄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制定本收费方案。
一、收费管理形式
(一)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1.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3.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雄安新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按照“分类别、分区域、分时段、分车型”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停车设施类别划分
1.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政府定价旅游景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3.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泊位。
5.政府定价的立体停车场。
6.按政策规定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机动车停车场。
(二)停车场定价范围
本通知定价范围为雄安新区新建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县域范围内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停车时段划分
收费时段按照季节划分为夏季和冬季。
夏季:昼间时段从7:30(含)至21:30,夜间时段从21:30(含)至次日7:30。
冬季:昼间时段从7:30(含)至19:30,夜间时段从19:30(含)至次日7:30。
(四)车型划分
(五)收费标准
1.小型机动车
(1)经交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停车场(泊位)
收费标准为前15分钟0元,昼间15分钟后首半小时收费1元,计费首半小时后每增加半小时收费1.5元,15元封顶,夜间时段免费。
(2)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收费标准为前60分钟0元,60分钟后每半小时收费1.5元,昼间时段30元封顶,夜间时段10元封顶。
(3)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
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前60分钟0元,60分钟后每半小时0.5元收费,昼间时段10元封顶,夜间时段5元封顶。
(4)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停车场
收费标准为前60分钟0元,60分钟后每半小时1元,昼间时段20元封顶,夜间时段免费(夜间时段医疗机构停车场正常计费,10元封顶)。
(5)立体停车场
收费标准为前30分钟0元,30分钟后每半小时0.5元,昼间时段10元封顶,夜间时段5元封顶。
(6)按政策规定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机动车停车场
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参照道路停车场(泊位)执行。
2.其他类型机动车收费标准
中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1.5倍收取停车费,大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2倍收取停车费(收费上限不变)。
(六)计费规则
计时停车设施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计费,不足1个计费单位时按1个计费单位计收。全天收费上限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三、收费减免措施
(一) 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规定的政府定价。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移走的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上述减免政策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
四、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执行范围为雄安新区新建区域。本方案自2025年3月23日起执行。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高铁站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雄安改发〔2020〕3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